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 修改時間:112-12-18 一、 如果遺失該專用識別證,得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前述證明文件無須加蓋本府(交通旅遊處)印章。 二、 使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該專用停車位,違者依據「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如果遺失該專用識別證,得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前述證明文件無須加蓋本府(交通旅遊處)印章。
二、 使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該專用停車位,違者依據「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